违反《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类别

违反内容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同上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同上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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