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违反内容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
用人
单位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同上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同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