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04月 28日
从外地来深打工的小张因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向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区仲裁委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区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还是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起争议案前后历时近一年。虽然最后小张讨到了说法,但他已经身心疲惫。像小张这样的故事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
“不少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一旦打起劳动官司,就会停工,生活无着落。因拖不起时间,有些劳动者放弃了维权诉求。”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庭长李应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后,劳动争议处理就快捷了。”
1 劳动争议仲裁全免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李应强介绍:“深圳从今年2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取消劳动仲裁收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需交纳任何费用。”据了解,长期以来,劳动仲裁费是国家的法定收费项目,劳动仲裁当事人必须按诉求标的一定比例预先缴纳费用,因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大多是收入不高的弱势群体,劳动仲裁收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虽然劳动者胜诉的话,最终同样无需承担仲裁费,但预收费用毕竟形成了一定的维权门槛。深圳在今年2月1日取消劳动仲裁收费之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难,负担重的问题,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全面实施仲裁费减免制度。对申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大幅放宽仲裁费减免条件,扩大仲裁费减免范围,对患重大疾病未报销医疗费的、被拖欠工资时间较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欠薪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而经营者逃匿的,基本实行全免仲裁处理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也视情况大幅减免了劳动者本人应交纳的仲裁费用,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据统计,我市2007年减免了劳动者应交纳的仲裁费达到572万元,涉及劳动者人数达到24304人。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显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减免的仲裁费占应收仲裁费的91%。
2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小罗2003年5月进入深圳一家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2007年9月下旬,老板在没有通知小罗的情况下,以小罗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单方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小罗要求老板支付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辞退经济补偿金1.5万多元,但老板敷衍小罗,说要研究一下,由于小罗急于找工作,就把事情放下了。今年1月,小罗再次联络老板时,被老板一口拒绝。小罗一气之下,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因为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被仲裁机构以申诉时效已过的理由驳回。就这样,小罗失去了本应获得法律支持的1.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李应强说:“现行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其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申诉时效丧失了获得法律支持的机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追讨拖欠的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发现被侵权,还是应及早申请仲裁为好。”李应强说:“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皮包公司’只是租了一套房间就开展业务了,员工发生欠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可等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也没有什么可供法律强制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利的。”
3 仲裁审理最长六十天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今后仲裁审理时限也大大缩短。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受理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仲裁审理时限最长达到90天。
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日。李应强说:“这就意味着仲裁审理时限最长不超过60天,比以前大大缩短了。”
4 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
“小张的案件历时近一年,虽然时间很长,但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程序是合法的。可是对小张而言,显然是冗长的诉讼拖累。”李应强介绍,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行“一裁两审”程序,一个案件若走完全部程序,快的要8个多月,慢的则要16个月,这还不包括到法院起诉的时间、被诉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增加的答辩时间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实现了突破:部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这让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提速”了,更“快”更“简”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李应强说:“这两种可一裁终局的争议,一是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的情况。二是争议内容比较清楚、争议金额较少,且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过去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也就几千块钱,个别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恶意滥用诉讼权利走完一裁两审全部的法律程序,拖垮劳动者,今后这招就不灵了。”
5 举证责任分配更合理
劳务工小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辞职后向公司所在区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可是他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工作证、工资单,结果区仲裁委认为小王“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使小王处于被动的处境。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李应强说,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劳动者申请仲裁,应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会保险交费单,或其他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当然,劳动者申请仲裁,处于信息和资源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李应强说,“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偏向保护劳动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李应强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者一方有利的规定还有:对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通常就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了。除非该终局裁决的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