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
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非法用工、提供虚假资料却又拒不改正……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11家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将行政处罚金额由41.24万元增加到近245万元。
为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执行力度,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对11家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些用人单位主要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非法用工、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个别用人单位还存在着多次违法、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上述案件共涉及行政处罚金额41.24万元,因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203.79万元,最终罚款总额245万多元。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该局对11家违规企业加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负责人表示,对不利于建设和谐深圳、不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违法行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来源: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