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参加社会性保险须知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一)

 

一、深圳市社会保险主要法规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务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

(四)《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2003〕125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10月29日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深府令〔2006〕80号)。

二、参保对象、参加险种及缴费比例

(一)参保对象

在深圳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

(二)参加险种

1、深圳市开展的社会保险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五个险种。同时,由社保机构代办企业住房公积金和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企业员工参加险种要求:

1)深圳户籍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含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2)非深户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注:非深户员工可选择参加综合医疗(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其中一项。

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与非深户员工参加险种相同。外国人所在国与我国签署有关社会保险协议的,按协议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险种

户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

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综合医疗+

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35周岁以下,3.8%

  计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45周岁

以下,4.4%计入个人

帐户;

45周岁以上,5%计

入个人帐户。

生育医疗

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13%

13%

 

 

13%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总人数×1%×40%(单位承担)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伤保险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医疗

(任选一种)

综合+

地方补充

8.5%

6.5%

2%

35周岁以下,3.8%

  计入个人帐户;

35周岁以上45周岁

以下,4.4%计入个人

帐户;

45周岁以上,5%计

入个人帐户。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住院+

地方补充

1%

1%

 

1%

 

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劳务工医疗

12元

8元

4元

全部进入共济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须知(二)

 

一、企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一)企业参保条件

1、深圳市区域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及雇员)。

2、用人单位自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3、已参保企业必须为新聘用的员工及时(在员工上岗前)办理参保手续。

(二)企业首次参保(办理社保登记)程序

1、企业指派负责社保的专员到社保机构领取相关表格;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资料;

3、携带有关资料及表格到企业办公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办理社保登记和参保手续;

4、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受理企业申报的材料,开具回执;

5、社保机构征收部门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发放社保登记证并受理参保要求,按规定时限内征收社保费。

(三)企业首次参保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件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缴交社保费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印鉴卡复印件(或开户银行证明) (验原件);

4、企业员工工资表或劳动合同书;

5、企业员工发放工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6、首次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属新招、调入等入户深圳的员工(含复退、转业军人)首次参保,需提供市(区)有调入权限部门批准的调令(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或招工审批表的复印件(验原件);

8、属其它形式入户深圳的员工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迁入时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9、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就业证》、有效护照复印件 (验原件);

10、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已参保企业办理员工参保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申报新增、减参保员工需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2、企业申报变更参保信息,需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更申报表》。

3、员工参保时应提供的资料:

1)首次参保员工

非深户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表(或劳动合同)、员工发放工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的数码照相回执;

深户员工:除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工资表(或劳动合同)、员工发放工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的数码照相回执外,还需提供下列之一证件及其复印件:

    ①属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员工,应提供其调动介绍信(调令);

    ②属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提供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

    ③属新招合同制职工的,应提供招工表;

    ④属安置复退转业军人的应提供复退、转业军人行政介绍信;

⑤属迁入或深圳原居民的应提供户口簿,迁入时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原迁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2)已参保员工

在深圳市已参保员工在市内正常流动到其他企业工作申请继续参保的,企业需填报《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提供员工的工资表或劳动合同、员工发放工资的开户银行及帐户(已提供过的可不提供)和社保电脑号等。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

(一)参保企业每个工作日内均可报送参保资料,属15日前(含15日)申报的,当月受理并建立征收台帐;企业采用网上申报参保形式,属19日前(含19日)已确认申报数据的,当月受理并建立征收台帐。属16日后申报(或网上申报20日后确认数据)的,次月建立征收台帐,次月收费;

(二)社保机构于每月21日至26日内进行银行托收企业应缴社保费(参保企业应于每月21日前在银行托收帐户内存足当月应缴社保费,以防托收失败);

(三)托收成功的次月,参保企业可到托收银行领取《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领取不到者,可于次月到社保机构计划财务窗口凭银行对帐单补打此单;

(四)以支票或现金方式缴交社保费的企业,可于当月到社保征收窗口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凭此《通知单》先到指定银行缴费,然后到社保计划财务窗口领取《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五)参保企业领取《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后可到社保征收窗口打印企业参保明细清单。企业应认真核对清单,如发现有误的,应于次月向社保征收窗口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更申报表》提出更改,社保机构核实后将予以更正。

四、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知

(一)劳动保障卡是社会保险参保的重要凭证,也是参保人办理社保待遇申领的凭证。社会保险参保人均必须持有《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在职员工由所在企业申办,个人缴费人员由本人申办。

(二)首次参保员工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如企业申办应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如个人申办应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并提交市公安机关认可的参保员工第二代身份证的数码照相回执。

(三)遗失补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1、参保员工遗失补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企业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个人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

2、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遗失补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属原《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遗失补办的,须提供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的数码照相回执。

五、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须知

(一)补交主要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二)补交条件

1、企业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员工取得劳动报酬;

2、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没有缴交或少交养老保险费。

(三)补交期限:员工要求企业为其补交养老保险费,补交期限为自诉求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四)补交费用:应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和银行同期利息,符合条例规定情形的须加收滞纳金。

(五)补交需提供的材料:

1、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补交期间各月的财务凭证中的员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司财务章);

3、员工补交期间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用工手册;、

4、属劳动、人事部门招、调入入深户的,应提供其调动介绍信(调令);

5、属迁入或原深圳居民的,应提供其户口簿。

(六)补交程序

1、企业每月15日前,持相关补交材料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申请补交(16日后申报的,下月处理);

2、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受理材料;

3、社保机构征收部门每月16-20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通过银行托收应补交的社保费。

六、办理市外转入社会保险关系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员工户籍已转入深圳;

2、在内地已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积累的。

    (二)转入程序

1、申请转入人凭调令(迁户深圳的,凭户口簿)到所属缴费的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联系函》;

2、申请转入人到原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3、凭原所在地社保机构社会保险转移凭证(开出凭证一个月后)到我市社保机构查询或可通过社保热线96888查询;

4、经查核到帐后,员工属在个人窗口缴费的,直接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转入手续并附带调令(迁户深圳的,凭户口簿)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复印件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工资明细单》及复印件;员工属企业参保缴费的,由企业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并附带上述资料到缴费所属社保征收窗口办理转入手续。

社保基金转入我市的户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福建大厦支行

帐号:823500321308094001

邮编:518026

 

 

七、其它参保事项须知

(一)企业报送社会保险参保有关报表等资料,社保机构签收后应开具收件回执,企业需查询有关办理情况时,应出示收件回执。

(二)原已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且未办理过结算手续(即退、转保手续)的员工,企业报送《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或《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变更申报表》,必须填写员工个人社保电脑号。

(三)如因企业托收帐户上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托收到当月社保费的,当月应托收的社保费本息将与次月的社保费一并征收

(四)企业领取不到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的,可到社保计划财务窗口打印《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五)企业每半年应按规定将参保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

(六)社保机构每年初向参保企业提供上年度《职工个人专户帐目单》,参保企业应及时将《职工个人专户帐目单》发给员工本人。

(七)《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是社会保险参保的重要标志,也是参保人办理社保待遇申领的凭证,企业应及时为员工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并发给员工本人。

(八)企业的相关参保信息(如社保专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托收银行等)如有变化,应及时到社保征收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九)社保稽核部门可以按规定到企业进行社保缴费以及参保情况的稽核,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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