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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
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该费用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一条至第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