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受理。 (二)决定是否垫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经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欠薪垫付条件的,向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发出《员工申请欠薪垫付审批决定书》,有效期限为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