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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具有以下条件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述1-4项所列办理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前述1-4款办理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五条、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