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受理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集中递交每一批次考生理论、实操考核成绩合格单。 (二)许可。通过网上办公系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