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设、申请正式设立。 (一)申请筹设。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正式设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准许办学的批准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