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者提交所需资料; (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申办单位的申办资格进行审查; (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是否同意设立鉴定所的批复。同意设立的,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标牌。长期有效。